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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雪莲贷记卡章程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雪莲贷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特修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贷记卡是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信用卡(以下简称发卡机构)。人民币贷记卡(简称人民币卡)以人民币结算、人民币/美元国际贷记卡(简称国际卡)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结算。

第三条  发卡机构网点、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贷记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贷记卡的分类、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贷记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国际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又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卡面印刷内容是否包含持卡人彩照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

第五条  贷记卡卡面左上角印有发卡机构卡标识,人民币卡右边印有“银联”标识、国际卡右边印有“银联”和“万事达”标识。

第六条  人民币卡及国际卡可在中国境内外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单位、ATM及营业网点和“银联”柜面通营业网点使用;国际卡还可在全球“万事达卡(MasterCard)”

国际组织的特约商户、受理点及ATM上使用。人民币卡采用人民币结算、国际卡设有人民币和美元两个账户,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贷记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发卡机构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名或签名加登记身份证号码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持卡人遗失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更换密码。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八条  凡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的法人组织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发卡机构申领人民币卡或国际卡商务卡,申领国际卡商务卡须具有能够合法支配外汇的资格。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合法、稳定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领贷记卡个人卡。个人在申领主卡的同时,亦可同时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其账户项下发生的一切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同时附属卡持卡人也对该账户项下所发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贷记卡,均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且确认履行《贷记卡领用合约》,并按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资料。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以及领卡人的信用额度等。

第十条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所有担保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贷记卡有效期为3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贷记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如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持卡人不继续使用,应提前30天通知发卡机构。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贷记卡的,需在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及时将卡交还发卡机构,并办理销卡手续。

 

第四章  贷记卡的帐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银联”柜面通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ATM)以及特约商户POS机上使用贷记卡,应遵守发卡机构、代办银行、收单银行及中国银联、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贷记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为人民币卡持卡人设立人民币账户、国际卡持卡人设立人民币和美元双账户,统一核定人民币账户和美元账户的总信用额度。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帐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同一持卡人金卡最高信用额度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白金卡最高信用额度个人卡不得超过20万元、钻石卡最高信用额度个人卡不得超过50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的单位,其信用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同一证件号下的所有贷记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十五条  商务卡人民币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在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结算时,不得使用信用额度,超过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转汇。商务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同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币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㈡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包括相应的支付内容。

同一持卡人金卡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卡片授信额度、白金卡单笔透支发生不得超过20万元、钻石卡单笔透支发生不得超过50万元(含等值外币)。

第十六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卡外币账户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

第十七条  持卡人消费透支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可为56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的,无须支付消费透支交易的透支利息。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从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的透支(包括非消费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的透支利息。

上述所有计付利息的透支额均按月计收复利。

第十八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额使用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和超限费。

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1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超限费按超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最低5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

第十九条  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每年交纳年费,年费由发卡机构自动从持卡人账户扣收。

年费标准按《银行卡业务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持卡人因卡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新卡时须交纳工本费和挂失手续费工本费和挂失手续费按《银行卡业务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特约单位消费时无须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其他交易收费遵照行业或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发卡机构自动扣款。还款的顺序为滞纳金、利息、年费等费用、取现(转账)和消费等。 

 

第六章 贷记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有权索取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追回欠款,或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贷记卡。持卡人长期欠款(连续三个账期(含)以上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且经发卡机构催收仍未归还,发卡机构可视持卡人为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每月定期向持卡人寄发对账单,并列明持卡人账户截止通知日的透支余额(或存款余额)、交易金额、可用信用额度、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持卡人应及时对账,如有疑问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提出。持卡人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或收入等资料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和24小时卡挂失的服务电话。

第二十八条  贷记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通过电话或到就近的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后,持卡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凭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发卡机构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不再有效。自书面挂失生效起,持卡人无需承担书面挂失后由该卡产生的经济损失,但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小时(含)在境外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贷记卡、盗用贷记卡、冒领冒用贷记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贷记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制订、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修改或贷记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批准后施行。